抚养费的给付,如果双方协商好,那么支付多少都是随意的。但是如果协商不成,就应按照一定的标准支付。在离婚案件中,人民法院在确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时,一般是根据以下三大标准来确定:
➤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
➤孩子的实际需要;
➤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2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
父母的收入高低决定孩子的抚养费高低,父母的收入高的,孩子的抚养费也相应的会更高,反之亦然。
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3、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如:父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抚养费的给付可以适当减少:
(1)给付方的收入明显减少,虽经努力,仍维持在较低的水平;
(2)给付方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定数额给付,而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又有抚养能力;
(3)给付方因违法犯罪被收监改造或被劳动教养,失去经济能力无力给付的。(但恢复人身自由后有经济来源的,则应按原协议或判决给付。)
3孩子的实际需要
根据孩子的实际需要,就是可以根据孩子的实际开销,来确定数额。并且,给孩子的抚养费也并不是一成不变,最重要的孩子根据孩子的实际需要而定。
《婚姻法》第37条第2款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如孩子因疾病、升学等实际需要有所增加,父母又有能力承担的,那么抚养费也可以适当的增加。
至于当地的生活水平这个标准,在考虑父母的承担能力,孩子的实际需要时,实际就是根据当地的生活水平来判断的。因此在决定孩子的抚养费给多少时,三个因素缺一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