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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国中律师成功辩护当事人起诉被撤回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7-05-03 09:39)    点击:423

  案件描述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2015)谯刑初字第00311号

  公诉机关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女,汉族,19**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亳州市,小学文化,住亳州市谯城区***路**号。2014年9月4月被抓获,因涉嫌犯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于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批捕,次日由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亳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文超,河南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亳州市,初中文化,信亳州市谯城区魏岗镇***村**号。2014年9月4日被抓获,因涉嫌犯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于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批捕,次日由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亳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赵国中,安徽公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谯检刑诉(2015)2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王**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公诉机关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上述被告人的起诉。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撤回对上述被告人起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王*、王**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第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王莉

  审判员 刘善金

  人民陪审员 洪娜娜

  二O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张伟大

  书记员 董子立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形 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撤回起诉的理由,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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