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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盗用电瓶车被刑拘案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7-05-03 09:37)    点击:477

  案件描述

  安徽省亳州市燋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6 )皖1602刑初267号

  公诉机关亳州市谁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女,198*年*月*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住谯城区**,于2016年1月6曰因涉嫌犯盗窃罪被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6曰经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执行逮捕,同年3月26日被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4月8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

  辩护人赵国中,安徽公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女,1983年*月*日出生于甘肃省白银市**县,汉族,文盲,住景泰县**室,于2016年1月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6曰经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曰被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执行逮捕,同年3月26日被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4月6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谯检刑诉(2016)1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王**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5月18曰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宋向前、佘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及其辩护人赵国中、被告人王**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5曰16时许,被告人王**在本市市区新华妇幼保健院南侧的海螺湾母婴店门口,使被告人王**等人将被害人朱子强停放在海螺湾母婴店门口的电动三轮车盗走,后被告人王**等人将该电动三轮车骑至李**家中。经亳州市谯城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的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2800元。案发后,被盗车辆已发还给被害人朱子强。

  上述事实,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辨认笔录、抓获经过、户籍信息、收条、被告人李**、王**供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王**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李**、王**当庭自愿认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李**具有坦白情节、系初犯、偶犯、且当庭自愿认罪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符,依法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已缴纳)。

  二、被告人王**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颜**

  代理审判员程**

  人民陪审员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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