嫌犯诈骗经赵律师辩护获轻判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7-05-03 09:35) 点击:204 |
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人李**,汉族,男,19**年*月1日出生于安徽省宿州市,初中文化,住宿州市蛹桥区,被告人李**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 年3月7日被抓获。同月9日被亳州市公安局经济开发 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3被亳州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亳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赵国中,安徽公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谯检公诉刑诉(2016)342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犯诈骗罪,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现已审理终结。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6曰, 被告人李**自称江苏省徐州建平纸厂(实为徐州中兴 纸业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在亳州经济开发区大货场东侧找到王**,要收购王**的废纸,双方约定29. 8吨废纸共21000元。当日李**找来苏C31**0大货车装好 29. 8吨废纸后,李**和王**来到樵城区中国农业银行药市支行ATM机旁,李**用自已的农行卡及王**的农行卡号进行转账操作,后李**发现自己农行卡余 额没少。李**在明知转账没有成功的情况下诈骗李玉 龙说转账21000元已完成,并多次告知王**转账手机短信提醒晚来一段时间。在骗取王**的信任后,当晚,李**用苏C31**0大货车将废纸由亳州运往徐州。次曰,李**将该货车拉的骗取王**的废纸卖给徐州中兴纸 业有限公司。经调查,谯城区中国农业银行药市支行atm 机在案发时无转账记录,徐州中兴纸业有限公司无此员工。2016年4月5日,李**妻子赵*代表李**赔偿王**三万元人民币,取得了王**的谅解。 被告人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未做辩解。 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李**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另李**认罪态度较好,旦积极主动向被害退赃退赔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6日,被告人李**自称江苏省徐州建平纸厂(实为徐州中兴纸北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在亳州经济开发区大货场东侧找到王**,要收购王**的废纸,双方约定29.8吨废纸共21000元。当曰李**找来苏C31**0大货车装好8吨废纸后,李**和王**来到谯城区中国农业银行药市支行ATM 机旁,李**用自己的农行卡及王**的农行卡号进行 转账操作,后李**发现自己农行卡余额没少。李**在明知转账没有成功的情况下诈骗王**说转账21000 元已完成,并多次告知王**转账手机短信提醒晚来一段时间。在骗取王**的信任后,当晚,李**用苏C31**0大货车将废纸由亳州运往徐州。次曰,李**将 该货车拉的骗取王**的废纸卖给徐州中兴纸业有限公司。经调查,谯城区中国农业银行药市支行ATM在案发时无转账记录,徐州中兴纸业有限公司无此员工。2016 年4月5日,李**妻子赵*代表李**赔偿王**三万元人民币,取得了王**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 成诈骗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 以支持。被告人李**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退赔、取得谅解,均可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李**认罪 态度较好,且积极主动向被害人退赃退赔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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